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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公佈的省級文物行政許可項目
( 蘇政辦[2004]64號)
1、申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核發
2、在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研、挖掘等作業審核
3、在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
4、建設工程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原址保護的保護措施的批準
5、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立項、勘察和方案設計文件、施工技術設計文件審批
6、核定為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物或者古建築﹐除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闢為參觀遊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審核
7、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非國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審批
8、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審批
9、設立博物館以及具有博物館性質的紀念館、陳列館等文物收藏單位審批
10、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要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審批(不含一級文物)
11、已經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交換館藏文物審批
12、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資質審批
13、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審批
14、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一級文物審核
15、為製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攝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審批
16、為製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攝館藏一級文物的審批
17、文物商店的設立審批
18、文物商店擬銷售文物的審核
19、拍賣企業擬拍賣文物的審核
20、變更經省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文物保護工程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中的重要內容的審批
21、在歷史文化名城中的歷史文化街區進行工程建設審核
22、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重點保護區安排建設項目審批
23、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需要拆除的批準
24、國內新聞等為確因新聞採訪需要拍攝考古發掘現場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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