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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境許可證核發
一、事項名稱﹕文物出境許可證核發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三、許可程序﹕由我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北京、天津、上海、廣東、江蘇、雲南、福建、浙江、山西、陝西、河北、河南、四川、安徽、遼寧、山東、湖北﹐共17個)決定是否受理﹔由相關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具體審核並作出決定﹔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相關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發給由我局簽發的文物出境許可證。 四、許可期限﹕15個工作日。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 2、文物合法來源證明。 3、文物及有關資料。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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