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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节录)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时间:1960-10-17
生效日期:1960-10-17

一、 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及今后任务:
1. 改变性质
改变各地文物商业的纯商业性质为实行企业经营管理方法的文化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收集社会上流散的文物的收购站和临时保存所,统一划归各地文化部门负责领导。
2. 今后任务
负责收集流散在社会上的传世文物,并有计划地供应各地博物馆、研究机关和党校作为陈列或研究参考之用;有计划、有选择地供应国内需要和适当地组织出口,并办理废旧物资中的检选工作。

二、 业务范围:
主要经营收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金石、书画、陶瓷、碑帖等各种传世的历史文物(包括织绣、玉器、木器、旧货、废品、特艺、委托等行业中属于上述范围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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