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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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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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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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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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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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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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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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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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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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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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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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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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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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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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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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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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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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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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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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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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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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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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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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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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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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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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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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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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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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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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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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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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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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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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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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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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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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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或者不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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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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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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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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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施工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仍进行施工,不保护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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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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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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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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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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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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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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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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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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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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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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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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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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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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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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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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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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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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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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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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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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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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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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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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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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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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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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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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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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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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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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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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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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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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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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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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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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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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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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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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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发掘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结项报告或者考古发掘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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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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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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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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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发掘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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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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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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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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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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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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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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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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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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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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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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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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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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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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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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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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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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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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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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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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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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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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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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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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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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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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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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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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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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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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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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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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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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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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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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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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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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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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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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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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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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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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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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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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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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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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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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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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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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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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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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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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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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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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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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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以及改变文物古迹周围地形地貌的爆破、挖沙、取土等活动;
(四)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街巷、园林绿地、河湖水系;
(五)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六)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小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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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物、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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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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