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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境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文物出境许可证核发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三、许可程序:由我局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云南、福建、浙江、山西、陕西、河北、河南、四川、安徽、辽宁、山东、湖北,共17个)决定是否受理;由相关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具体审核并作出决定;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相关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给由我局签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
四、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文物合法来源证明。
3、文物及有关资料。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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